(二十三)依法放开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领域的限制。特许经营项目按有关部门审核或许可的业务范围核定;一般经营项目按企业申请的业务范围核定,或者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超出核定范围从事一般项目经营的,不视为超范围经营。放宽企业投资限制,企业依法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工商部门不再审查其对外投资累计数额。深化电力、交通、市政、水利等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完善行业竞争机制。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对需要办理的项目立项等行政审批事项,凡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二十四)简化改制要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已取得专项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十五)据实甄别确认企业性质。对名为国有企业实为个人投资需要理顺产权关系的,凭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管理机构出具的界定产权性质的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投资需要理顺产权关系的,按照《关于区县个人投资“挂靠”集体企业脱钩规范操作的意见》(津体改发〔2003〕6号)的规定办理。对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变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二十六)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集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以及摘掉“红帽子”“洋帽子”的私营企业,其资产评估、产权过户、土地使用权过户等涉及的各项费用,按现行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加强融资支持
(二十七)建立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体系。搞好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使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使用规范化;扩大采集范围,使信用信息内容充实,准确反映企业的信用面貌;注重开发利用信用信息资源,依法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有关部门要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对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的企业实行信用监管,免除日常检查。
(二十八)制定和实施信用户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中,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信用户,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对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的信用户发放信用贷款。
(二十九)鼓励扩大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面向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零售业务。市财政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性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