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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十六)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建立政策法规和经济信息平台,为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的法规信息、政务信息和商务信息。
  三、放宽市场准入和企业改制条件
  (十七)实行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缴付额占注册资本10%的即可注册,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缴齐。
  (十八)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制度。在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同时,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额较大、项目建设周期长、需要有较长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可以核发一定期限、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十九)放宽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至5000万元,子公司的数量放宽为至少3个。其中,以高科技开发为主的企业申请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至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行业从其规定。
  (二十)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除市政府明确的市区主要景观道路和交通主干线外,个体私营企业的住所系租用旅馆、饭店、写字楼、公寓楼和经登记注册能提供经营场所市场的,只提交出租方加盖登记备案机关印章的证、照复印件,不再提交产权证明。住宅房屋改为其他用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改革注册登记住所权属证明方式。对产权人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其他派出机构、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以及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租用经登记注册的市场摊位进行注册。各区县要选择1至2条街道,开展将沿街底商统一规划置换改造为经营场所的试点工作。
  (二十二)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登记制。凡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流通型企业,均可办理进出口资格登记。进出口资格实行“照后登记”的管理办法。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上述标准,工商部门可在企业注册时为其登记进出口经营范围,发放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和相关文件到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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