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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十一)简化税费征收办法。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委托银行划转税款等纳税方式缴纳税费。非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可通过远程电子申报方式缴纳税费。对在各类市场内经营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代征税费。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体工商户税费征收,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制定简便易行的征收办法。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税款的办法。对采取统一经营、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直营连锁企业,由总部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统一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十二)积极推行网上年检。凡设定年检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全面清理年检项目,凡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符合《行政许可法》应保留的年检项目,要简化程序,压缩内容,积极推行网上年检,网上年检要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完毕。工商部门要减少企业年检内容,简化网检审查程序,降低年检费用,实行年检报告书的核准、盖章、缴费、贴花一次完成;扩大免检范围,对设立不足半年和守法经营、信誉优良且连续两年无违反工商法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逾期未年检并确有特殊原因的,不论是否事先申请缓检,不再罚款。
  (十三)全面推行调账检查和送达审计制度。税务部门对企业例行的税务检查,每年最多进行一次,除特殊情况必须进入企业检查以外,一般实行调账检查。除依法授权外,审计机关不得对私营企业实施审计,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进行审计时,一般应当按照企业审计管辖范围实行送达审计。检查和审计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十四)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按照公开、统一、平等的原则,进一步搞好市和区县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加强网上服务,公开政务信息,提供行政许可网上受理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法规、市场动态;增加服务功能,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和公众留言等交互平台;解答企业和公众提出的各种问题,收集整理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对企业发展的信息化服务支撑。
  (十五)建立健全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市和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乡镇和街道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信息体系,全面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育、发展情况,并作为反映经济景气状况的重要经济指数,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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