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同省信息产业厅拟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经费年度支出预算;
(三)依据资助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下达项目资助经费;
(四)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具体负责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拟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有关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研究提出专项经费年度资助重点和资助项目指南,统一受理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对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与省财政厅共同提出资助项目经费安排的建议,编制下达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计划;
(五)负责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及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合同签订、资助项目监理、验收、统计,并向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完成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经费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专项经费主要资助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中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示范性、带动性重大项目或工程及相关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业化条件好,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点项目;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群;
(三)信息化应用条件好,对产业有一定的带动性,有利于产业发展;
(四)资助项目的承担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五)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优先资助获得国家资助的重大项目和地方资助项目,促进产业化。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资助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