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
省财政厅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八日
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 2004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增强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省政府设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进一步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每年由省财政安排,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成熟度高、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多方面资金,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及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成立省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三)审议专项经费资助的重大项目;
(四)协调解决专项经费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信息产业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
第七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