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女性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为创业女性设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开放日,开设专门窗口或实行联合现场办公,尽可能简化程序、放宽准入,为女性创办企业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五、加强对创业女性的培训。各级妇联、工会要积极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机构购买培训,或借助国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经济合作机构等援助项目的资金,联合现有的院校、培训机构,建立女性创业培训基地,多层面、多门类地开展适合女性的创业知识培训,力争每年组织培训10万人。根据知识女性、下岗创业女性、返乡创业女性等不同层次创业者的需求,进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养女性创业带头人,提升女性创业者素质,增强女性创业的信心和能力。
六、建立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组织机制。各级妇联、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联合有关专家建立“促进女性创业专家顾问团”、“促进女性创业志愿者队伍”,为有创业愿望的女性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荐、专家论证、信贷融资、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指导;通过女企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职介培训机构等组织形式,多方位、多渠道地建立创业信息网、创业人才库,为女性创办企业提供信息、人才、结对等方面的服务。
七、依法维护创业女性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工会要保障创业女性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教育、劳动等权益。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维护创业女性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为城乡妇女创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尤其要注重保护进城和返乡创业农村女性的正当权益。
八、拓宽女性创业贷款担保渠道。加强银行信贷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女性创业人员,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尽可能简化手续。各级妇联要支持女企业家协会在银行信贷机构建立女企业家个人及其企业的信用档案,完善女企业家的市场信用体系。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女性创办企业,可采取资产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形式解决贷款;对规模较小、缺少发展资金的女性创办企业,可采取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等形式,开辟女性创办企业信贷担保的绿色通道;对下岗失业妇女自主创办的企业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下发的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规定和办法提供贷款服务。
九、设立女性创业奖励资金。省妇联设立全省女性创业奖励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妇联也要设立女性创业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奖励促进就业、带动致富、贡献突出的女性创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