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2004年8月)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簿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全省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交流和利用;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省地质资料馆为全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接收、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接收、验收汇交地质资料的具体工作并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交应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