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城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要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进行灭火,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和调度,争取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防范责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十七)对重大火灾隐患,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下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督办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时限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停产停业的请示事项,应及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并协调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好在停产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具有火灾风险的经贸洽谈会、展览会、展销会、焰火晚会、集会等大型活动,应当责成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疏散预案,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对引进的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安全可靠性审查,对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或消防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或建设。
(三十一)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