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十七)单位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但逾期未改而发生火灾事故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消防工作责任制的组织与实施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专业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保证城镇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以全面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辆、消防器材装备建设,保证消防经费投入。新建城镇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对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供水管网、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欠账”的,要抓紧彻底解决。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增配大型消防水罐车,确保消防用水。
(二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消防队伍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无公安消防队伍的县(镇),要尽快组建由政府统一指挥调动的志愿者消防队,条件成熟的应组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二十四)在消防安全宣传日和农业收获季节,林、牧、草原防火期间,大型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各级干部及广大人民群众,到当地消防队(站)接受消防常识及消防技能的教育培训,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