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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3、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4、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九)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安全;
  2、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督促本村村民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用水;
  6、有条件的应当建立自防自救的志愿者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队进行火灾扑救。
  五、社会各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责任自负、隐患自除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十二)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十三)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十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营业性场所应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同时,应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寓教于乐,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十五)单位专职、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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