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解决本行政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10、督促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二、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确定一个处(室)、科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生活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五)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六)城建、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七)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建立专、兼职消防服务组织,制定防火公约,配备消防器材,担负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八)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2、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