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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的《青海省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青海省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8月2日)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2、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负责落实,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
  3、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5、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6、建设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县、镇,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条件成熟的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7、统一指挥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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