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青海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4]15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牧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关于《青海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牧厅、省粮食局农发行、
省分行 2004年8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把通过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建立直接补贴机制的要求,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三农”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既要统筹考虑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又要立足现状,以直接补贴为突破口逐步推进相关改革。
2、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我省不同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具有不同的特点,省上将根据现有财力和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及总额。
3、规范透明,简便易行。既要兼顾广大农民和国有粮食企业的利益,又要充分考虑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做到程序科学,操作规范,方法简便,通俗易懂。
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范围和方式
(一)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范围是全省范围内的种粮农民。
(二)补贴方式采取按照农业税计税面积补贴,即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额。资金来源从现有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调剂解决。
(三)补贴标准按照全省2003年度农业税计税土地总面积和省上确定的直接补贴资金总额计算,平均每亩土地补贴标准为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