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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商部门,在政策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内,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并切实在培育市场主体和搞好服务上下功夫:一是对新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由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原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向登记机关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格审核,经审核许可后,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未按要求办理审核许可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中“粮食收购”项目。二是全省所有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要向同级粮食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按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从事粮食经营,并建立台帐,报送统计信息;未在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和不遵守统计报告制度的,粮食部门可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关的经营资格。三是对申请购买陈化粮的饲料企业进行资格审定工作。经审定并取得资质的企业可参与国内及本省陈化粮拍卖。四是采取具体措施,积极培育粮食流通市场各类主体,壮大粮食流通市场规模,加强服务和监管,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以上工作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等部门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报告制度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在应急状态下,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并接受粮食等有关部门对其库存量、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等方面的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既是市场机制和企业机制的变革,也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粮食部门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为管理全社会的粮食企业,由过去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些经营活动改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准人和行为规范,由过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改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法制化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件提出的关于“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的要求,尽快向编制部门提出申请,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适当调整粮食行政部门的职能,加强力量,充实机构,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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