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问题
各级政府在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支持和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分流人员就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置换身份,实行竞争上岗和岗位聘用制,彻底改变管理机制。改制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方式解决。在确保国家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对企业依法出售的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社保厅、农发行研究制定。
四、调整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落实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发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相关费用、利息及价差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发行也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发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基金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为了稳定市场、保证供应,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把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作为突出的任务,从市场准入、监管服务、整顿秩序等方面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粮食收购市场的准入制度
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要依法承担政府制定的粮食宏观调控方面的相关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研究制定。
(二)做好全省各类粮食企业、经营者的资格备案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