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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修订2003年本市GDP数据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废止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修订2003年本市GDP数据的公告
(2004年9月8日 深统通[2004]86号)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国统字〔2003〕70号)、《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和《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深统通〔2004〕4号)及国际惯例,我局在编制2003年年报的过程中,对《2003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2003年GDP初步核算数进行了初步核实。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数据公告如下:
  深圳市2003年GDP由2860.51亿元调整到2895.41亿元。其中第一、二、三次产业增加值分别由18.16亿元、1685.37亿元和1156.98亿元,调整到16.47亿元、1723.66亿元和1155.28亿元。相应地GDP总量及三次产业的增长速度也分别由17.3%和-6.0%、22.4%、10.7%,调整为19.2%和-14.2%、26.1%、10.3%。人均GDP由53887元调整到54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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