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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5年1月1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
经营者年薪制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2日 深地税发[2004]53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为规范我市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和单位,凡已建立规范的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的,可以按国税发〔1996〕107号文规定的计征方式,计征经营者年薪收入应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下列3类企业和单位,可以认定为已经建立规范的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
  (一)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深府〔2003〕73号)和《<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深国资办〔2003〕123号)的规定,已实行经营者(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办法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管企业、市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所属一级企业、市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市属二级以下企业。
  (二)按照《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4〕11号)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自行建立经营者(仅为董事长、总经理)年薪收入的绩效考核制度、发放标准及办法,并已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
  经营者平时按企业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企业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经营者不再领取企业发放的除年薪收入以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或补贴。
  三、对已实施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企业和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市国资部门、市劳动部门或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者每一年度基本年薪和效绩年薪的发放资料,以及经市国资部门、市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者奖励年薪的发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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