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协调本辖区内推行市场食品管理有关工作。
(二)督促定点屠宰场建立活畜购入登记台帐,严格落实“一猪一票”管理制度,实行宰前宰后两次检验检疫制度,并出具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供市场查验。此项工作由市贸工、农林渔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市场内的加工门店),严格检查生产经营条件,依法实施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的企业,要在保证其生产、加工食品质量的同时,督促建立真实完整的原料和产品的采购、销售台帐记录,标明原料的来源渠道和产品的销售去向,并定期进行检查。对在流通、仓储等类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一律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监管。此项工作由市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种养基地(蔬菜种植基地、果场、禽畜和水产品养殖场),要定期检测蔬菜农药残留、禽畜产品兽药残留、水果和水产品药物残留是否超标,并在媒体公布检测结果;积极推行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协助基地与市场(超市、商场)及场内经营者以协议方式建立供货挂钩关系,以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从源头上保障食品的安全。此项工作由市农林渔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工商部门配合。
(五)督促市场食品批发商(企业、个体)在保证其证照齐全的前提下,建立进货和售货台帐,进货时查验生产加工企业(厂、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售货时出具有关食品质量的有效证明。此项工作由市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市卫生、质监等部门组织实施。
(六)督促食品批发零售市场的开办单位,在其所办市场显眼位置公布并组织实施市场食品准入7项管理制度,重点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重点品种食品备案、蔬菜残留农药检测、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危害人身健康的不合格食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不得继续销售,同时要依法追查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农林渔业等部门组织落实。
(七)对市场食品经营者,要严格检查卫生条件,依法核发《卫生许可证》;对销售自产食品的市场经营者,要严格检查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依法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销售自产鲜活农副产品的市场经营者,其产品依法必须检验检疫的,要严格检查检验检疫证明。对由经营者自产自销的食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此项工作由市卫生、质监、农林渔业和工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落实。
(八)加强对进口食品监管力度,严格检验检疫制度,严厉打击走私和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防止境外不符合食用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此项工作由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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