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
(2004年9月2日 深府办[2004]127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70号)对我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作以下调整补充:
一、关于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
(一)在《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确定目标的基础上,增加以下目标:
1.我市蔬菜基地的蔬菜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达到90%以上,市农林渔业局为责任单位。
2.特区内和龙岗、宝安两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80%以上,市贸工局、各区政府为责任单位。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GMP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责任单位。
4.奶制品市场得到有效规范,购销渠道合法、清晰,经销单位的进货索票索证率和产品标签标识合格率均在80%以上,市工商局为责任单位。
5.全市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率达到90%以上,市卫生局、教育局为责任单位。
6.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持证率达到90%以上,豆制品经营户的索票索证率达80%以上,机关、学校、工矿企业和餐饮业向合法生产企业采购合格的豆制品,市卫生局、工商局、教育局为责任单位。
7.酒类生产单位的持证率达到90%以上。散装白酒的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经销单位的进货索票索证率和产品标签标识合格率均达到80%以上,市贸工局、工商局为责任单位。
8.面粉、儿童食品、肉制品、腐竹、干果、咸鱼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等行为,市质监局为责任单位。
(二)根据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调整、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工作目标:
1.将《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整治蔬菜农药残留和畜产品瘦肉精的工作目标调整为“以农业部例行检测结果为基数,全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比2003年下降3个百分点,全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比2003年下降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