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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使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使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
(2004年8月27日 深府[2004]142号)


  《关于整合使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整合使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陆续设立了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等多项财政性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创新资金管理模式,形成职责明确、管理科学、配置合理、监督落实、绩效突出的专项资金运作机制,市政府决定按照集中、放大、积累、联动、绩效五大原则,将现有各项资金整合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下辖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以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及转化、转移和扩散,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制,支持与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相关的重点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开发和转化,促进软件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软件产业服务体系的建立。
  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用于无偿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和开展研发工作。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可采取贴息、无偿资助、无息借款、再担保、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一)贴息。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量20%比例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对中小企业的最高贴息额为100万元;对于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对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制、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工程和技术中心建设、企业孵化器建设、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等事项提供无偿资助。
  1.注册成立时间超过一年且上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无偿资助。专项资金每年给予每个企业的无偿资助,以其纳税额、净资产等有关指标为对照,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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