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
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
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海洋渔业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9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4年起,用10年时间,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第一阶段,先用5年时间,主要通过发展渔业产业项目260个,淘汰渔船3500艘(功率12万千瓦),带动2万名渔民转产转业。第二阶段,视议案实施情况,再确定扶持的目标和措施。
(二)第一阶段目标
1.发展渔业产业项目260个。其中:2004年36个,2005—2008年每年56个。包括养殖业项目90个,加工流通业项目70个,休闲渔业项目25个,外海远洋渔业项目50个,船网修造业项目25个,共带动2万名转产转业渔民再就业。
2.实施渔民安居工程,解决3000户“连家船”、特困渔民安居。其中,2004年160户,2005—2008年每年710户。
3.安排渔民技能培训20000人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1000人。其中渔民技能培训2004年1200人,2005—2008年每年4700人。
4.淘汰渔船3500艘,每年700艘。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范围
1.行政区域范围。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14个地级以上市,重点是粤西地区。
2.项目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