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2004年10月11日 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为配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名牌战略实施及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扶持,推动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名牌战略实施及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扶持,推动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以及对扶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信息化重点项目包括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深圳市;
(二)属信息化应用企业;
(三)属我市重点行业或龙头企业;
(四)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第四条 申报的重点项目应当属于以下内容之一:
(一)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究开发与设计水平,实现创新过程智能化;
(二)改造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
(三)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系统化;
(四)改进信息系统,实现管理机制网络化;
(五)改变营销手段,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
(六)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流程改造。
第五条 申报为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已有一定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对下一步信息化建设有明确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可操作性强、预计能取得明显成效,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