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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思路和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者;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直接贡献者;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
  (一)为满足市场需求,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所提供的比现有产品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和新服务;
  (二)为适应市场和经营管理需要,通过制定完善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机构创新。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深中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并首先在深圳辖区内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一年以上;
  (三)产生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产生了鲜明的品牌效应或对该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善资产质量,改进经营和收益结构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推进和带动作用,对该行业发展有较大的导引示范效应;
  (四)不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与规则如下: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申报金融创新奖应当填写由市金融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的研究报告;
  2.项目的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
  3.已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
  4.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
  申报书(软盘一同报送)及附件一式六份,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申报书一并装订成册。
  (二)申报金融创新奖的项目由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收集材料,并出具奖励等级、奖励单位、奖励人员的申报意见后,报市金融办。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凡在项目权属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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