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市卫生局资助经费和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匹配经费组成。市卫生局的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建设经费为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分别为:重点学科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100万元(地方部门预算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与市卫生局进行1:1的经费匹配;中央、部队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与市卫生局进行1:1:1的经费匹配);重点专科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40万元,由项目所在单位及区县卫生局以不少于1:1:1的比例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进行相应匹配;重点社区项目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10万元,由项目所在单位及区县卫生局以不少于1:1:1的比例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进行相应经费匹配。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应严格遵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
第十二条 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单独设账,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由于种种原因终止合同者,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归还市卫生局。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由市卫生局与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三年的建设合同,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入围项目的建设目标,制订详细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应在经费、设备、政策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建设项目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每年须向市卫生局报送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报告,并按需随时报告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列入建设计划后的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对计划完成情况较差者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延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发表、出版与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的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
第十七条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如学科负责人离职或无法完成计划合同等情况发生,应由所在单位向市卫生局报告,提出终止培养合同,经市卫生局同意后,撤消其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