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陆续选拔并建设重点学科30个左右;
(二)在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包括部队及企业职工医院)中选拔并建设重点专科30个左右;
(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选拔并建设重点社区项目40个左右。
第六条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目标必须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国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先进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三)具有较高水平的、符合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学科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
(四)已被列入本单位(或区县)重点建设项目;
(五)重视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上海市卫生局成立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见附件一),负责医学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的审定及本计划的目标管理,并选择适当的中介机构实施本计划的具体事务管理。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自2004年启动,2004年确定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入选名单,2005年确定重点社区项目入选名单。
第八条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的申报采取科室申请、单位遴选、上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者填写《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由上级主管部门遴选并签署单位意见后,上报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的评审采取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卫生局受理申报以后,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专业征询上海市医学会有关专业委员会意见,符合条件者择优进入“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程序。
(二)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入选项目名单经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列入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