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以及患者家属和遗孤应纳入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范围。
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村贫困现状,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暂按90万人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投入,逐步扩大救助面。
农村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主要通过其他常规救助方式解决。
三、救助的标准
实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按年人均130元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省分担70%、地方分担30%。
省将根据统计、扶贫、民政部门调查掌握的情况,并结合各地实际,下达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控制人数,同时综合考虑各地可用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特困群众数量等因素,确定省与各地财政分担资金数额。所需救助资金指标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一次下达,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季直接拨付至各地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向农村特困群众支付资金外,不得向其他任何渠道拨付款项;财政专户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可以用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筹集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
各级财政要安排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必需的经费。
五、审批程序和资金发放
确定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评议的救助对象,要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填写《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控制人数,结合调查摸排的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特困救助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以上,确无异议的,正式批准为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救助证》。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享受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救助资金发放、通信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实行微机管理,制成光盘,并报省、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为享受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的特困家庭设立储蓄账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救助资金直接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