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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督查落实。要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发放办法,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截留、挪用、挤占。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这件造福于民的实事办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004年7月26日)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力状况的改善,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救助的对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为年人均收入低于625元,不符合五保条件、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因残、因病、因伤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家庭,以及因灾致使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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