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后参加工作和调入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办法执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地方政府如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原身份已经置换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退休的人员,不享受加发补贴政策。
(四)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基本养老金。
(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离退休的人员,今后离退休待遇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渠道解决调整待遇所需资金。
(三)自转制日起5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加发补贴的基数,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核定并记录备案,退休时按照规定比例计发补贴。
(四)转制单位要按照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按月申报缴费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的事业单位为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形式确定的、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转制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编委确定。
(二)转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转制时改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原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建立的个人账户。
(三)事业单位转制后可按照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可在税前扣除。
(四)省属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后按属地原则管理,在当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与当地事业单位转制改企执行同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