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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二)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纳入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原单位分别发放。
  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照企业办法增加养老金与事业单位办法增加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情况自行解决。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因改组改制发生产权变更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应发给的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差额部分和按事业单位标准调整的养老金部分,须通过国有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筹集,一次性缴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和支付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
  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加发补贴。补贴基数为转制时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与本人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自转制之日起第一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10%。如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之和,高于转制时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的,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执行。从转制之日起第六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
  按照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涉及的本人缴费工资,取职工本人1993年至退休上年的工资数据。其中:1993年至转制上年的本人缴费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中的固定部分、按照规定比例发给的津贴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并已经实际领取的补贴之和确定。转制当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实际缴费工资确定;涉及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皖政办〔2002〕30号文件所附1993年至200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及以后各年度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含加发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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