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
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2004年6月29日)
为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切实解决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参保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批准时起按照国家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单位和职工自转制月起,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单位参保缴费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转制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一)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与支付
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核发的离退休金不变。
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额发放,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按照接收时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差额部分由财政按原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有正常事业费差额补助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按照接收时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以后不再增加,与原待遇的差额由原单位支付,其中财政承担的部分,由财政按原经费标准和渠道划拨到单位。
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