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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9日)修改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经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0日

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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