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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3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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