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3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征用市、不设区的市划定的蔬菜基地的,分别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