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是关系到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等重大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一把手是本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卫生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管理,落实管理干部、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健康教育教师的工作职责,改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各种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认真监测学生的健康状况,积极开展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处理各种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突发事件。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逐级负责,层层落实,使各项工作制度、措施落实到岗、到人,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真正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学生营养餐、集中供餐企业、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和以学生为主体供应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加大对各种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食品卫生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指导学校消除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造成食品污染的隐患,并协助教育部门对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法规培训;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的监测预报,指导学校开展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消除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危险因素。
对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