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 2004年7月10日)
《
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
《条例》实施重要性的认识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
《条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新时期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婚姻登记制度,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简化登记手续,方便公民登记,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登记;明确了政府公权和公民私权的界限,把公民的权力归还公民,既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责任自负、意思自治的最大民主,也体现了公民权利的最大自由,更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门重视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基本内容和改革精神,全面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贯彻执行
《条例》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