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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 2004年7月10日)


  《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条例》实施重要性的认识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条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新时期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婚姻登记制度,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简化登记手续,方便公民登记,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登记;明确了政府公权和公民私权的界限,把公民的权力归还公民,既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责任自负、意思自治的最大民主,也体现了公民权利的最大自由,更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门重视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基本内容和改革精神,全面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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