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应急响应。
  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预案后,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赤潮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赤潮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1.组织值班及现场调查,跟踪监视,进行全天候不间断观察,掌握赤潮发展情况。
  2.根据赤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赤潮防治工作。水产部门应指导帮助海水养殖户转移海上养殖设施,避开赤潮影响区,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育苗场、养殖场受赤潮污染;及时关闭受赤潮污染的采捕海域。工商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的监管,控制海产品上市,查堵、销毁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洋水产品。旅游部门应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海滨浴场,并加强监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应急预案。
  (四)有毒赤潮的特别应急响应。
  如果引发赤潮的生物种类有毒,领导小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宣传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有毒赤潮可能影响区域的居民、游客发布有毒赤潮警报,告诫公众不要到赤潮区和浴场、海滩活动,不要食用从赤潮区域采捕的鱼、贝类等海产品,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2.国土(海洋)部门会同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赤潮区和周围海域选择取样点,定期对养殖和野生鱼、贝类取样,测定其体内赤潮生物毒素的含量。
  3.当鱼、贝类体内赤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安全食用标准时,水产部门应关闭有关采捕区域,加强对这些区域的巡逻,并发出通告,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水产、工商部门应严格堵截来自有毒赤潮区的海产品,卫生、工商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海产品进行检查,分析海产品的赤潮生物毒素含量,对于受有毒赤潮严重污染、毒素含量超过安全食用标准的海产品依法没收,并予以销毁。
  5.卫生部门要组织有关医院、诊所做好治疗和护理赤潮生物毒素中毒患者的准备。同时提醒有毒赤潮区的居民预防赤潮生物毒素中毒,及时将可疑的中毒患者送往医院检查和抢救。
  6.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公众通报有毒赤潮的监测结果。
  (五)结束响应。
  当赤潮消退及海产品的赤潮生物毒素含量符合安全食用标准时,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海水监测和海产品检测结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除赤潮应急响应。
  (六)应急保障。
  1.财力保障。自治区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适当额度的海洋监测(包括赤潮监测)专项经费,确保赤潮监测、预报经费。沿海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也应安排一定额度的保障经费。
  2.物资(包括应急监测仪器设备、信息传输系统设备等)保障。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做好物资储备,由领导小组根据应急需要调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