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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加强对海洋赤潮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效减轻赤潮灾害,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原则。
  赤潮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密切配合,高效处置,有效减灾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在广西所辖海域内发生的一般赤潮面积超过2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超过100平方公里的防治工作适用本预案。沿海各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市级海洋赤潮应急预案。
  二、指挥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海洋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国土(海洋)、环保、水产畜牧、财政、卫生、工商、旅游、宣传、海事、驻桂部队等部门以及沿海三市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全区海洋赤潮防灾减灾的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主要职责为:制订赤潮防治工作计划;监测监视赤潮的发生和发展,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和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赤潮监测信息;统一协调对外宣传工作;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组织赤潮成因分析和灾后评估;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为:
  (一)国土(海洋)部门:组织和实施赤潮多发区的赤潮预警、监测和监视;负责建立赤潮信息服务系统;负责检测海产品的赤潮毒素和组织志愿者监测监视网;组织赤潮的预报、防治和科学研究,制定赤潮防治措施。
  (二)环保部门:负责治理陆源污染,监测和监视直接排海的污染源,并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赤潮防治措施和应急方案。
  (三)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建立水产品流通档案,加强水产品安全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水产品安全防范监测网络,加强水产品质量监测;加强对海洋捕捞企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宣传赤潮科普知识。
  (四)财政部门:负责在每年预算中安排适当额度的海洋监测(包括赤潮监测)专项经费,保障海洋赤潮监测、预报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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