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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实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为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不变。从2004年起,各地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按中央规定的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标准折算为现金,补助给退耕户,即自治区下达的国家计划内退耕地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10元。此外,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的规定继续执行。2004年以前下达计划的退耕地仍按原政策规定补助粮食实物。我区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待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另行下发。
  二、维持粮食补助资金包干到县(市、区)的政策不变。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按中央财政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的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其相关规定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2]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78号)执行。
  三、抓紧完成2004年以前补助粮食的发放工作。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清理、核实2004年以前需要向退耕户兑付而至今尚未兑付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数量,同时完善造册、发证手续。凡因县级检查验收工作滞后而影响补助政策及时兑现的,各项目县(市、区)要加快检查验收工作进度,确保尚未兑付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在2004年12月底前全部兑付完毕。凡未确定补助粮食结算价格的县(市、区),要尽快按《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3]1号)的要求确定结算价格,为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及挂帐明确标准。目前市场粮价较高,超过了中央规定每公斤1.40元的补助标准。供粮企业按市场价组织粮食而产生的缺口资金,原则上由各项目县(市、区)自行解决。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研究缺口资金的筹措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补助粮食及时足额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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