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
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12个部门关于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36号)的精神,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支持、推进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区直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已经完成了向科技型企业转制的任务。200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要求转制科研机构依法进行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制。2004年4月,自治区先后印发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1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的意见》(桂发[2004]18号),对我区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若干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政企分开的实施步伐。按照桂发[2004]18号文件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实现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管理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在职能、资产、财物、人员、名称等五个方面彻底脱钩”,各党政机关要提出具体的政企分开实施方案。转制科研机构是研发和生产经营先进技术和产品的企业,也应根据桂发[2004]18号文件精神实行政企分开。因此,请各主管部门(包括广西科学院)按照桂发[2004]18号文件确定的分类处理原则,在本部门政企分开实施方案中,将所属的科技型企业(由原所属科研机构转制而成者)列入其中。在未完成脱钩操作之前,对于这些科研机构转制而成的企业,请各主管部门按照所属企业管理方式对其加强指导和管理。
二、撤销自治区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协调小组。鉴于区直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已经完成转制,自治区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协调小组的任务已经完成,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及时调整充实有关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厅发[2003]60号)要求,撤销自治区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协调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