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
公文规范要求的报送件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的意见
(桂政办发[2004]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不符合公文规范要求的报送件(含明电公文,下同)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不断提高公文办理质量,杜绝报送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
二、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报送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不规范公文: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
(二)不是领导同志交办或不属紧急、重大、绝密事项而主送领导同志个人的;
(三)文种使用不当的;
(四)应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而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
(五)请示事项不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处理的;
(六)请示件中一文多事、一事多文或请示事项不具体的;
(七)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八)越级行文的;
(九)未标注签发人的;
(十)未加盖发文单位印章的;
(十一)请示件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如意见一致,应与有关部门会签或在请示件中说明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原文;如有分歧意见,来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与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协调,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示件中应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十二)请示件未标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号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