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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日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档案服务创新工作
  (一)积极拓展档案服务领域。在继续抓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机制,尤其要着力做好高新区和工业园区档案、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农业产业化经营档案、旅游资源档案等工作。围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档案工作,逐步建立全区社会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努力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各级档案、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探索社区档案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促进社区档案工作与社区建设同步发展。要进一步深化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突出抓好乡镇和村级建档和县乡村三级农业档案信息网络建设,使档案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社会。
  (二)大力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要全面开展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档案部门建立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把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公开体系,切实加强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强对馆藏档案的整理、研究与开发,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各级档案馆保存的档案,除确需继续保密的以外,都要依法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加快推进档案服务社会化。各级综合档案馆要充分利用档案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和专业人员业务精通的优势,积极开展档案寄存保管业务,对不属于接收范围内的各种档案资料实施寄存保管,为各类企业、单位及公民提供完善的档案寄存服务。
  (四)积极探索档案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探索档案管理新模式。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实行部门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与综合档案馆合并,科学整合档案资源,节省人力和财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档案资源建设
  (一)依法加强和规范档案接收工作。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是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的主要来源。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高度重视档案资源建设,严格文件材料归档制度,任何个人不得把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要按照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的要求,提高档案的整理质量,并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推迟移交时间或截留档案。对在现代化建设中有较大利用价值的档案可提前接收进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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