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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自治区有关
部门和单位开展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办发[2004]4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自治区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政务环境评议评价的各项工作。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8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自治区

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2003]17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3]18号),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务环境进行评议评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开展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促进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创新体制机制,为优化发展软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对政务环境的评议评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开展对政务环境的评议评价,在三年内,达到干部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更新,为基层、企业、群众服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水平明显提高,部门和行业风气明显好转,投资软环境明显改善的目标。
  二、评议对象
  评议对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它有行政管理职能,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单位。具体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含物价局)、经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国资委、地税局、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信息产业局、安监局、招商局、外事办、侨办、法制办、扶贫办、农机管理中心(共45个)。
  三、评议评价内容
  (一)行政审批和制度建设:
  凡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是否一律予以取消;依法可以由市、县(市、区)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落实给市、县(市、区)实施,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落实了后续监管措施;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制定操作流程;制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文件及规定是否得到清理和废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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