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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工作经费和奖金的落实。
  (五)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复核企业的财务数据。
  (六)自治区国资委:参与表彰工作,对自治区授权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管理监督。
  (七)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八)自治区统计局:协助自治区经委布置收集、整理、审核企业指标数据。
  (九)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的审核。
  (十)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市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二)每年2月,领导小组对各市布置工作。
  (三)每年3月上旬,由各市政府组织经委、发展改革委、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管理、地税、统计、安全监督、国税等部门对本市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3月中旬前以政府名义将初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在收到市一级政府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
  (五)将复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在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核实。
  (六)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企业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年产品销售收入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每户奖金100万元;
  (二)年产品销售收入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50万元;
  (三)年产品销售收入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30万元。
  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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