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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一)全省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自主择业的,从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之日起,3年内免交各种费用。
  (三)全省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和自谋职业时间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安置地安置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待遇。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和等待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期间的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市(地)、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六、个体经营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
  (四)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退役士兵本人的预防性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五)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六)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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