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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可补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其效力从发证之日起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印制,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核发。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安置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2.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3.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可增发一定数额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增发标准由安置地政府自行决定。
  (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
  2.计划安置单位以经济补偿形式交纳的有偿转移金。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一)全省各类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教育培训。
  (二)各市(地)、县(市)应组织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委托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也可委托职业教育机构培训),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合格,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经费按每人一次性补助80元标准,由安置地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四、高等教育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被录取的当年,凭录取通知书和学费发票,到安置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学费补助,标准由各市政府(行署)、县(市)政府自行制定,其补助经费由市(地)、县(市)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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