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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失效]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
  黑龙江省粮食局:粮食购销。
  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盐业及食盐加碘。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各农垦分局和有关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保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护照。
  黑龙江省物价局:价格及收费、价格评估。
  黑龙江省畜牧局:动物防疫、草原、草原防火、兽药、种畜种禽、饲料及其添加剂。
  黑龙江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动物防疫。
  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水陆空运输(不含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
  黑龙江省旅游局:旅游。
  黑龙江省档案局:档案。
  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保密。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税征管、发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国税稽查。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金融市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金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外汇。
  哈尔滨海关:海关、关税征管。
  黑龙江省测绘局:测绘、地图印制。
  黑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
  黑龙江省气象局:气象、气球施放、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减灾。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检验与鉴定、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
  黑龙江省邮政局:邮政及设施安全。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电信及设施安全。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
  中国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办公室:民用航空。
  哈尔滨铁路局及各铁路分局和有关机构:在铁路管辖范围内行使有关公安、林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及各林管局和有关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四、除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有关机构及其职能依法被调整并另行公告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地方各级政府和中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超越本公告确认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向有监督权的政府法制机构反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监督举报电话:0451—8262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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