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信息技术教育,推进民族教育课程改革。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民族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建设步伐。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农村初中具有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十五”期间,所有中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民族学校要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到2010年,全省90%以上的少数民族中小学校要采用省统一应用平台和资源库,基本实现“校校通”。根据省颁布的中小学课程设置与管理要求,结合民族教育实际,积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全面推进少数民族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抓好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学校日语学科教育。深化民族教育改革,大力实施“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认真开展“绿色证书”教育。
(五)扎实开展对口支援,搞好民族教育协作与交流。根据省“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的要求,设立对口支持贫困地区民族学校教育项目,建立当地名校与民族学校的“一对一”帮扶制度,使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在设备、师资、教学等方面得到支持和帮助。要继续采取在重点中学招收鄂伦春、赫哲等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等多种形式,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在实施“村村大学生”计划招生过程中,要优先录取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鼓励民族中小学积极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六)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要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爱国主义、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方面内容的教育,进一步增强各族师生“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各地中小学都要把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培育民族精神,弘扬先进文化,采取多种形式,推动民族团结教育的开展。
四、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环境。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族学校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多为民族教育办好事、办实事。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关心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坚持督学与督政相结合,把对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落实、教育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发放、巩固初中学额、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照顾政策落实情况列为专项督查内容,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对在民族教育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