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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4]5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快发展我省民族教育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族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族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受教育人口大幅度增长,初步形成了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证。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等原因,特别是我省少数民族主要分布于边远山区、林区和经济贫困落后地区,民族教育还面临着许多特殊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教育观念相对滞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二是教育基础相对薄弱,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其它各类教育相对迟缓;三是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四是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有待改善,学生上学困难问题较为突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大局出发,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民族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民族教育置于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
  二、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大力实施依法治教,全面落实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按照“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统筹城乡、区域和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发展。全面完成“两基”目标,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升我省少数民族教育水平,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十五”期间,民族地区要实现“两基”目标,小学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内,使15至24周岁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建设一批省、市级少数民族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加快筹建省民族职业学院,办好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使全省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结构更趋合理。全面启动少数民族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到2010年,进一步巩固提高少数民族“两基”成果,基本实现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部分县(市、区)达到“双高普九”标准。90%以上的民族中小学实现“校校通”。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5%以上,少数民族适龄人口接受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达到23%左右,基本形成包括民族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比较完整、具有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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