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技术含量高的技术工种设高级技师岗位,对特别优秀的技术工人评定高级技师,可不受工作年限和学历条件的限制,对取得高级技师职务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项:构建开放统一的人才中介市场体系
(一)任务目标
建立开放有序的人才中介市场,强化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社会化、规范化运行机制,推进人才市场企业化、产业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建立人才评荐体系和淘汰机制。进一步加快人才市场的网络体系建设,与全国各地人才市场信息联网,力争加入国际人才信息网,加速形成若干不同层次的人才信息聚集中心。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牵头单位:省人事厅、信息产业厅
责任人: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张弛,省信息产业厅厅长王强
责任处室;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推进处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外办、文化厅、工商局,地税局以及各新闻媒体单位
(三)主要措施
1、完善人才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多元化发展的人才市场体系,加大人才市场的审批力度,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境外、省外人才中介机构进入,加强对人才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搞好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工作。
2、完成《黑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为我省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营造公平透明、竞争有序、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建立和强化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社会化、规范化运行机制,搞好政府授权的公益性服务工作。
3、按照《关于对政府所属人才市场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推动政府所属人才市场的管办分离,实现政事、政企分开,推进人才服务机构向专业化、信息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4、加强全省人才资源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级各类人才信息资源,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黑龙江人才网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各级各类人才信息数据库,建成向上链接国家,向下链接省、市、县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多级信息网络,形成网上文字、声音、图形、视频等全信息交流互动的人才交流平台,实现人才服务工作全方位信息化、网络化。
第二十三项:实行人才动态管理
(一)任务目标
实行人才动态管理,以岗位管理代替身份管理。建立健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打破人才流动的地域、身份和所有制限制,使各类人才能够畅通流动。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牵头单位: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责任人: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张弛,省劳动保障厅厅长秦玉德
责任处室: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人事争议仲裁办,省劳动保障厅信访仲裁处
(三)主要措施
1、消除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打破人才流动的地域身份和所有制限制,研究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需要的人才流动办法,实行“准入制”和“备案制”,使各类人才能够畅通流动。
2、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下基层轮岗制度。根据需要,组织大中城市富余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和边远地区服务。采取政府引导、双向选择、契约管理等形式,充分调动双方积极性,以解决基层和边远地区人才不足问题。
3、进一步健全我省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力争用2—3年时间在我省建立起一个制度完善、机构健全、队伍优良、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体系。
第二十四项:加大对人才的资金投入
(一)任务目标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的经费保障力度。省、市(地)、县(市、区)都要设立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各用人单位要建立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的专项经费,使我省人才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份额的比例居全国上游水平。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人:省财政厅厅长李继纯
责任处室: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
成员单位:省人事厅、教育厅、审计厅、科技厅
(三)主要措施:
1、设立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在省级设立三十多项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同时,加大督办力度,要求市(地)、县(市、区)在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增加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适应人才引进工作需要。
2、设立省级重点学科、专业的建设专项资金,省财政除每年安排4000万元的重点学科,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外,对省属科研院所、卫生医疗机构、大中型企业设立省级重点学科梯队建设专项资金,每年重点资助10个左右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直接为经济发展服务。
3、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省财政除安排省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外,对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每年重点资助15个左右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及30个左右重点实验室中学术、技术带头人。为我省吸引和培养更多急需的高水平科技人才。
4、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对现有人才队伍建设各项资金进行规范,科学管理。对人才队伍建设资金资助范围内的项目,凡可实行公开竞标确定的,一律实行公开竞标。在人才资金的安排使用上,做到公开、透明。各级审计机关将人才队伍建设各项资金作为审计重点,每年纳入审计项目计划,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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