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新建与老站改造相结合,实现合理布局的原则。通过对现存不符合城市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加油站的改建,逐步改善加油站设施落后和间距过密的状况,避免重复建设。
(三)坚持建站必须符合标准的原则。新建站必须按《汽车加油加气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设,服务功能要多样化,外观形象设计要与周边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四)坚持引入市场竞争与提高加油站经营水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有序竞争,打破垄断经营局面,不断提高我省加油站经营管理水平。
(五)坚持加油站审批公开透明及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审批加油站时,要充分考虑工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安全、税务等部门的意见,做到审批事项公开、公正、公平。
六、实施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本规划由省商务厅、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地)及森工、农垦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依据本规划编制本辖区加油站发展建设规划,经省商务厅、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由各行署、市政府及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发布实施。
(二)凡新建或异地改建加油站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经省商务厅审批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他部门不得前置审批。外商投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令第346号)执行。
(三)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建设、公安、安全、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要严厉打击违规建站行为,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除限期拆除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鼓励发展油、气综合站和车用乙醇汽油(含其他车用和代用成品油)站的建设,其建设和管理事宜按照本规划有关规定进行。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东北黑龙江分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积极配合各市(地)政府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有序竞争。新建加油站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确保符合本规划要求,避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六)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十五”期间加油站发展建设规划》同时废止。